(2016)豫0104民初5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河南舜光贸易有限公司与冯继阳、周彦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舜光贸易有限公司,冯继阳,周彦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4民初5634号原告:河南舜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未来路与郑汴路交叉口东南角家电市场A-1号。法定代表人:张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贤飞,河南金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继阳,男,198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被告:周彦春,女,198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原告河南舜光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冯继阳、周彦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河南舜光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南舜光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计3275元,由河南舜光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桂英人民陪审员 韩梅英人民陪审员 海 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刘雪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