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民终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张莉、赵吉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莉,赵吉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终4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吉芳。上诉人张莉因与被上诉人赵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6民初287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6民初2874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5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王广利审 判 员 刘 杰代理审判员 张 月二○二○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吕琳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