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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民终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张莉、赵吉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莉,赵吉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终4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吉芳。上诉人张莉因与被上诉人赵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6民初287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6民初2874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5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王广利审 判 员  刘 杰代理审判员  张 月二○二○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吕琳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