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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421行初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萝北奥星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萝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贾庆军不服工伤认定决定纠纷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绥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绥滨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萝北奥星新材料有限公司,萝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贾庆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0421行初1号原告萝北奥星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岗市萝北县,法定代表人陈瑞,该公司经理。被告萝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萝北县凤翔镇。法定代表人姜洪军,该局局长。第三人贾庆军,男,197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宝泉岭农场管理局。本院在审理原告萝北奥星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萝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贾庆军不服工伤认定决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减半收取为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宝生人民陪审员  刘俊燕人民陪审员  许柏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