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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02民初4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渭南市广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刘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渭南市某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刘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02民初4870号原告:渭南市某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渭南市临渭区东兴街9号。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该公司经理。被告:刘某,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渭南市某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渭南市某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渭南市某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个人权利的处分,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渭南市某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渭南市某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薛沙荣审 判 员  韦 平人民陪审员  张华妮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蔡娇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