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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5民初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王明勇与左天江、左继祥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贞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贞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勇,左天江,左继祥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5民初616号原告:王明勇,男,197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贞丰县。被告:左天江,男,1980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贞丰县。被告:左继祥,男,约38岁,汉族,住贞丰县。原告王明勇与被告左天江、左继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王明勇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明勇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明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明勇负担。审判员  潘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蒙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