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21执1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吴巧峰、周乾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巧峰,周乾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21执1349号申请执行人吴巧峰,男,1960年8月1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被执行人周乾开,男,196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吴巧峰申请周乾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1121民初字第177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周乾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乾开应支付申请人吴巧峰借款90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周乾开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查明当前被执行人周乾开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现因被执行人周乾开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1121执134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祝少波代审判员 施信科代审判员 李沁泽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金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