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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2民初1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张乾龙与白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乾龙,白净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2民初1210号原告:张乾龙,男,199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被告:白净,女,198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原告张乾龙诉被告白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张乾龙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乾龙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张乾龙负担。审判员  马胜旗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靳 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