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2民初1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张乾龙与白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乾龙,白净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2民初1210号原告:张乾龙,男,199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被告:白净,女,198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原告张乾龙诉被告白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张乾龙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乾龙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张乾龙负担。审判员 马胜旗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靳 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