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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32民初21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李召华与山东梁山金榜书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召华,山东梁山金榜书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2121-1号原告:李召华,男,198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梁山县。被告:山东梁山金榜书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000592,住所地梁山县水泊中路92号。法定代表人:李子春,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召华与被告山东梁山金榜书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山东梁山金榜书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以案外人尹燕新所有的房屋(房产证号为房权证梁字第××号)一套、案外人温素梅所有的房屋(房产证号为房权证梁字第××号)一套、案外人刘显金所有的房屋(房产证号为房权证梁字第××号)一套、案外人李福稳所有的房屋(房产证号为房权证梁字第××号)一套、案外人司兴菊所有的房屋(房产证号为房权证梁字第××号)一套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山东梁山金榜书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原告李召华提供担保的案外人尹燕新所有的房屋(房产证号为房权证梁字第××号)一套、案外人温素梅所有的房屋(房产证号为房权证梁字第××号)一套、案外人刘显金所有的房屋(房产证号为房权证梁字第××号)一套、案外人李福稳所有的房屋(房产证号为房权证梁字第××号)一套和案外人司兴菊所有的房屋(房产证号为房权证梁字第××号)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清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蒋继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