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403刑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牛苏强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苏强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403刑初80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牛苏强,男,1983年5月20日出生于平顶山市卫东区,回族,大专文化,农民,住平顶山市卫东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9日被刑事拘留。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平卫检公诉刑诉(2017)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苏强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保平出庭支持公诉,牛苏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8日23时许,被告人牛苏强酒后驾驶豫D×××××号“东风”牌普通客车行至平顶山市矿工路与新华路交叉口附近,与前方等待红灯由纪某驾驶的豫A×××××号“斯巴鲁”牌小型越野客车发生追尾碰撞,致该“斯巴鲁”牌小型越野客车又与前方由陈某驾驶的豫D×××××号“起亚”牌轿车发生碰撞,导致该“起亚”牌轿车又与前方由祝某驾驶的豫D×××××号“起亚”牌出租车发生碰撞,造成四车相撞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预防和处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牛苏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纪某、陈某、祝某无责任。经鉴定,案发时牛苏强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76.86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牛苏强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建议判处被告人牛苏强拘役二至三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牛苏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牛苏强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牛苏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9日起至2017年5月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高 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尹丽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