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521民初1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中宁县水暖公司与张榜忠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宁县水暖公司,张榜忠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521民初1079号原告:中宁县水暖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法定代表人:吴占仓,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张榜忠,男,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原告中宁县水暖公司与被告张榜忠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中宁县水暖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宁县水暖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宁县水暖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中宁县水暖公司负担。审判员 任善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马彩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