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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辖终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郑州恒基耐磨制品有限公司、郑州京华制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州恒基耐磨制品有限公司,郑州京华制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3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恒基耐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工业路16号。法定代表人:闫兴臣,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京华制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马寨工业园区工业路与曙光路交汇处工业路北。法定代表人:温朝福,总经理。上诉人郑州恒基耐磨制品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3民初89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郑州恒基耐磨制品有限公司上诉称,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郑州××产业开发区,本案应由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郑州恒基耐磨制品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住所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其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高新区,本案应认定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有管辖权。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文超审判员  邓湘宁审判员  郭凤彩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闫沛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