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8刑更3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郭海松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海松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3298号罪犯郭海松,男,198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南安市,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19日作出(2006)永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海松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4000元;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宣判后,被告人郭海松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6年9月4日作出(2006)泉刑终字第782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因发现漏罪,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于2006年12月12日作出(2006)泉刑初字第2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海松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前犯抢劫罪、绑架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十八年,罚金人民币9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违法所得12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郭海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9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3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4年11月2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6年10月28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郭海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3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郭海松系累犯,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四年九月至二〇一六年十二月累计获得达标分十七分;获得二〇一四年、二〇一五年、二〇一六年监狱表扬。考核分经折算为2700分,表扬4次。根据执行机关提供的消费清单,该犯在本次考核期内(2014年9月至2016年12月)消费9312.4元,月均344.9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仅缴交财产性判项人民币1000元。福建省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意见认为,罪犯郭海松的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影响未能消除,且其有一定的财产履行能力,但不积极履行,建议对罪犯郭海松裁定减刑时从严掌握。本院认为,罪犯郭海松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予以采纳。该犯系累犯,又属于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还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应当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本院综合其犯罪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及改造表现等因素确定其减刑幅度。检察机关建议对其从严掌握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海松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执行至2026年6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大标审判员  陈碧英审判员  李秋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雷小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