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5民初1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林樱与容兆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樱,容兆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5民初1211号原告:林樱,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被告:容兆波,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原告林樱诉被告容兆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林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容兆波立即清偿欠款17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18日,容兆波通过交友平台“百合网”与林樱相识。2016年9月20日,容兆波声称其在加拿大,可以帮助林樱以18000元代购3台iphone7plus手机。2016年9月21日凌晨,容兆波通过微信向林樱发送虚假图片,称其已买好三台手机。同日,容兆波以信用卡额度不足为由,向林樱索取8000元购机款。林樱首先通过网上银行向容兆波的银行账户(工商银行账号:62×××88)转账4000元,再通过支付宝向容兆波的支付宝账户(账号:ron×××@163.com/136××××6888)转账4000元。2016年9月25日,容兆波以从加拿大回来,手机被海关收税为由再次向林樱索取款项。林樱通过微信平台向容兆波的微信账户(微信号:×××)转账6000元。2016年9月29日,容兆波向林樱提供虚假顺丰速运单号码(单号:132940089254),称其已寄出手机。2016年10月1日,林樱致电容兆波质问其为何没有运单记录,容兆波又称揽件员没有他本人的亲笔签名授权,导致手机没有寄出。2016年10月21日,容兆波以资金周转不灵为由向林樱索取购机款3000元,林樱再次通过微信平台向容兆波转账3000元。2016年11月5日,容兆波再次向林樱提供虚假的顺丰速运单号码(单号:504073900078)。2016年11月10日,林樱致电顺丰速运客服,客服通过查询容兆波的手机号码,得知其并无寄件记录。林樱通过微信追问容兆波,其承诺会退还购机款17000元。2016年12月4日,林樱通过容兆波的朋友了解到容兆波已负债累累,并于2016年7月潜逃至浙江横店。后林樱致电容兆波,其承认从未在2016年9月期间出境加拿大,并且亦未代购过iphone7plus手机。林樱多次联系容兆波,要求其退还17000元的欠款,但其均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拒绝归还欠款。现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林樱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容兆波与林樱通过交友平台“百合网”相识,相识后不久容兆波即以代购手机为由向林樱收取款项。在林樱支付了手机货款后,容兆波至今未向林樱提供其购买的手机并且向其提供虚假邮寄单号。容兆波上述的行为涉嫌虚构事实骗取财物。现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林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12.5元(已预交),由本院退回给原告林樱。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温艳清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钟文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