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刑更3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黄俊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俊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3372号罪犯黄俊,男,1984年2月2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7日作出(2010)三刑初字第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629597.68元(已交6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黄俊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7月12日作出(2011)闽刑终字第152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黄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执行至2033年6月18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黄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3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俊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四年九月至二〇一六年十二月累计获得考核分三千二百五十分,获得表扬五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款人民币3000元。本院认为,罪犯黄俊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俊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32年10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景彤审 判 员 黄美华代理审判员 陈煌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韦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