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执恢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承荣与赵艳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承荣,赵艳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1执恢288号申请执行人李承荣,女,1955年6月23日生,汉族,现住延吉市。被执行人赵艳伟,女,1972年11月30日生,汉族,现住延吉市。申请执行人李承荣与被执行人赵艳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延民初字第299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借款本金838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895元,公告费600元,鉴定费2300元,其他诉讼费80元)。2017年4月7日,被执行人履行11673元。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亦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延民初字第299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大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郑灿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