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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1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施成章与上海英集斯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成章,上海英集斯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467号原告:施成章,男,1982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晨艳(系原告妻子),住浙江省。被告:上海英集斯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杨道如。原告施成章与被告上海英集斯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张 平人民陪审员  毛秀清人民陪审员  黄讚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黄鼎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