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姚雪萍与梁文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雪萍,梁文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民初627号原告:姚雪萍,女,198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河南省固始县,现住广东省中山市西区,被告:梁文活,男,196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姚雪萍与被告梁文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雪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文活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雪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2500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5年4月22日向原告请求借款25000元,并承诺一个星期归还。原告同意借款给被告,并于2015年4月22日向被告转账支付了上述借款,被告无向原告出具《借据》,但以信息承诺归还。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拒不归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被告梁文活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梁文活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姚雪萍借款25000元。2015年4月22日,姚雪萍将25000元通过银行转账到梁文活的银行账户(账号:62×××86)内,但梁文活收款后未向姚雪萍出具任何借款凭证。该款后经姚雪萍多次追讨无果,姚雪萍遂诉至法院,主张前述实体权利。另查:姚雪萍为证明梁文活确认借款事实,向本院提交了双方手机短信聊天记录,并申请本院向中国移动广东公司中山分公司调查电话号码137××××1212是否属于梁文活本人。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发函给中国移动广东公司中山分公司调查上述事实,但该司至今未书面回复本院。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虽然没有直接借款凭证证实梁文活向姚雪萍借款25000元,但姚雪萍提交的中国工商银行历史明细清单、短信聊天记录截图能与其陈述相互印证,且梁文活收到本院送达的应诉材料后无到庭抗辩亦无提交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采信姚雪萍的陈述及证据,认定姚雪萍与梁文活之间形成借款合同关系,梁文活对尚欠借款应予归还。综上所述,姚雪萍诉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梁文活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举证、质证及辩论的诉讼权利,相应的诉讼风险应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梁文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姚雪萍清偿借款本金2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原告姚雪萍已预交),由被告梁文活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饶 琨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吴丽萍陈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