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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02刑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汪东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东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202刑初88号公诉机关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汪东,男,1989年11月出生,苗族,初中文化,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咸丰县人,刑拘前暂住肇庆市端州区风华路鸿景锦园,无业。2015年9月8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12月30日刑满释放。2016年12月3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辩护人朱国民,广东安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肇端检刑诉〔2017〕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东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冀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东及其辩护人朱国民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3日20时许,被告人汪东在肇庆市端州区风华路鸿景锦园的出租屋内被抓获,并当场在其房间内搜获白色晶状物五十二包(净重46.65克,经司法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汪东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并提供相关证据,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汪东对指控无异议。辨护人认为,对本案定性无异议,被告人汪东认罪、悔罪,持有毒品用于吸食,并没有流入社会,指控其情节严重法律依据不足,量刑应在三年以下幅度。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3日20时许,被告人汪东在自己居住的肇庆市端州区风华路鸿景锦园的出租屋内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在其房间内搜获白色晶状物五十二包(净重46.65克,经司法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物证:白色晶状物共五十二包。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的来源;2、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汪东没有自首、立功情节;3、被告人汪东的户籍资料,证实其户籍登记情况;4、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涉案物品入库清单,证实物证的来源及处理情况;5、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证实黄某、赖某、被告人汪东因吸毒而被行政处罚;6、刑事判决及刑满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汪东的前科情况。三、证人证言1、黄某的证言:2016年12月3日约20时许,我自己一个人去风华路鸿景锦园找“阿东”,刚进房间,就被警察当场控制住了,我吸食“冰毒”;其辨认出汪东。2、赖某、汪某的证言,证实公安人员在肇庆市端州区风华路鸿景锦园搜出毒品“冰毒”。二人均辨认出被告人。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016年12月3日20时许,警察来到我位于肇庆市端州区风华路鸿景园的出租屋检查,搜出毒品“冰毒”,把在场的赖某和我堂哥汪某以及搜出的“冰毒”一起带回派出所,这些“冰毒”是我的,赖某和我堂哥都不知情,这些“冰毒”是“老虎”出资带我去江门开平买的,存放我处让我卖,赚了钱再还他。其辨认存放毒品的地点以及被查获的物品。鉴定意见及称量笔录,证实涉案物品的成分及重量。现场检测报告,证实被告人汪东为吸毒人员。七、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反映被告人汪东存放毒品现场的概况。本院认为,被告人汪东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汪东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故意犯罪,是累犯;其曾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刑,又犯该罪,是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汪东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其犯罪行为没有达到刑事司法体系规定的情节严重的程度,不应认定为情节严重。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认罪态度好,不应认定为情节严重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汪东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3日起至2019年10月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温伟东审判员  王 敏审判员  黄敏琼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潘婉云附>相关条文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