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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财保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潘亚东申请诉前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潘亚东,胡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财保4号申请人:潘亚东,男,197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春雨,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胡国强,男,1974年9月4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潘亚东因被申请人胡国强未按期履行归还借款的义务,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胡国强名下银行存款300万元或同等价值其它财产。申请人潘亚东向本院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保函(保险金额300万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胡国强名下银行存款300万元或同等价值其它财产。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申请人潘亚东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马 军审判员 习小玲审判员 惠海光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翟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