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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3刑初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岳新治、王朝辉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新治,王朝辉,刘朝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3刑初194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岳新治,男,196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河南省登封市。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3月7日被登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4日被禹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6年1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5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1月19日经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7年1月20日由新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王朝辉,男,197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河南省登封市。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3月14日被登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5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1月19日经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7年1月20日由新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刘朝伟,男,1973年6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河南省登封市。曾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于1995年6月2日被登封市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7月29日被登封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29日被登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0年8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5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1月19日经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7年1月20日由新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公诉刑诉〔2017〕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岳新治、王朝辉、刘朝伟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独任审理,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远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岳新治、王朝辉、刘朝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11月25日下午,被告人王朝辉、岳新治、刘朝伟经预谋后,驾车至新密市区银河商场,趁被害人张某不备,将张某一部价值2114元的ViVOX7手机盗走。销赃后赃款已分肥挥霍。2、2016年12月1日下午,被告人王朝辉、岳新治、刘朝伟经预谋后,驾车至新密市农业路与东大街路口,趁被害人郑某不注意,将郑某一部价值2069元的OPPOR9手机盗走。销赃后赃款已分肥挥霍。案发后,被告人王朝辉家属代其退还赃款4183元。被告人岳新治、王朝辉、刘朝伟于2016年12月15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岳新治、王朝辉、刘朝伟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岳新治、王朝辉、刘朝伟供述、被害人张某、郑某陈述、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前科材料、退赃证明、谅解协议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作案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新治、王朝辉、刘朝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岳新治、王朝辉、刘朝伟犯盗窃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岳新治、王朝辉、刘朝伟所犯盗窃罪,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处罚。三被告人共同故意实施盗窃犯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共同预谋、共同实施、共同分赃,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岳新治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本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岳新治、王朝辉、刘朝伟之前均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可酌情对三被告人从重处罚。被告人岳新治、王朝辉到案后能够始终如实供述本人所犯罪行并主动认罪,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朝伟能够当庭如实供述本人犯罪事实并主动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朝辉主动全部退赃,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岳新治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5日起至2017年8月14日止。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二、被告人王朝辉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5日起至2017年4月14日止。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三、被告人刘朝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5日起至2017年6月14日止。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四、对被告人岳新治违法所得800元、被告人刘朝伟违法所得30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张海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赵 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