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81民初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铜陵联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桐城市百工居肆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陵联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桐城市百工居肆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81民初674号原告:铜陵联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翠湖一路4328号六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81074036B。法定代表人:周延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立峰,安徽正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桐城市百工居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城市范岗镇广场路68号。法定代表人:李永恒。原告铜陵联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桐城市百工居肆置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案在审理中,原告铜陵联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铜陵联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主动撤回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陵联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铜陵联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敏华审 判 员 周玲菊人民陪审员 邓 珂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陈佳伟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