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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申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朱燕云与曾祥舸、高克华保证合同纠纷2017民申6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朱燕云,曾祥舸,高克华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申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朱燕云,住广州市白云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曾祥舸,住广州市白云区。原审第三人:高克华,住湖南省祁东县。再审申请人朱燕云因与被申请人曾祥舸、原审第三人高克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穗云法民二初字第4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朱燕云申请再审称,(一)一审法院判决没有查清事实,认定事实有误,导致判决结果错误。再审申请人在签订2015年1月15日保证书的前提是被申请人已经承诺不追究其担保责任,有被申请人出具的2015年1月15日保证书为证,被申请人要求再审申请人签订保证书的真实目的是为了监督高克华还款,不是为其作担保,且再审申请人也没有相应的财产予以担保;(二)高克华在一审中提交的被申请人出具的2015年1月15日保证书有效,被申请人同意高克华作修改,反映了被申请人的真实意思,故在被申请人同意免除再审申请人保证责任前提下,其不能依据再审申请人出具的保证书来要求再审申请人承担担保责任,其诉讼请求不成立。请求撤销原一、二审判决,依法将本案重新审理,并依法驳回被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朱燕云对高克华的债务应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朱燕云向曾祥舸出具保证书,内容为本人愿意为广州市白云区法院(2014)穗云法钟民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中高克华应偿还曾祥舸的债务作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从该保证书内容���,朱燕云承诺对高克华的债务提供保证,祥舸要求朱燕云对高克华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法律依据。高克华提供署名为曾祥舸的保证书,该保证书有添加改动,而添加及改动部分内容未经曾祥舸同意,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证实曾祥舸免除朱燕云的保证责任,朱燕云要求对高克华的债务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朱燕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朱燕云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龚连娣审判员  梁燕梅审判员  钟 坚二〇一七年××月××日书记员  陈晓欣文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