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23民初1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鞠峰与吴玉平、陈南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鞠峰,吴玉平,陈南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3民初1782号原告:鞠峰,男,197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吴玉平,男,195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陈南山,男,196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原告鞠峰诉被告吴玉平、陈南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鞠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鞠峰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师先超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康 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