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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刑终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康文新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康文新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刑终96号原公诉机关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一审被告人)康文新,男,1970年7月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大庆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2016年9月27日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康文新因前罪于2016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大庆市第三看守所。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审理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审被告人康文新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于2017年1月9日作出(2017)黑0604刑初2号刑事判决。判后,一审被告人康文新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一审判决认定,2011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康文新从他人手中承包了大庆市后四厂生产服务区办公楼、无损检测间的水电、装修等工程后,雇佣王某、任某某、霍某某、霍某某等人为其施工,但始终未能按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在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其支付工资时,康文新更换联系方式及住址,经核实,康文新共拖欠王某、任某某、霍某某、霍某某等人工资人民币95762元。经侦查,被告人康文新于2016年6月17日在哈尔滨市某区某号楼某单元某室被大庆市公安局喇嘛甸分局抓获。认定上述事实,一审判决采纳了书证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欠据、收条、承诺书、短信通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解除合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等;证人周某军的证言;被害人王某、任某某、霍某某、霍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康文新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康文新以逃匿方式拒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康文新系宣判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没有判决,应将前罪判决所判处刑罚与本罪判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康文新如实供述系坦白,其所拖欠劳动者报酬未予支付,综合全案情节对被告人予以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康文新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被告人康文新应当继续向被害人王某、任某某、霍某某、霍某某支付劳动报酬人民币95762元。上诉人康文新以一审判决量刑过重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与一审判决所认定的相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康文新以逃匿方式拒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予惩处。康文新系判决宣判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没有判决,应将前罪判决所判处刑罚与本罪判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对于康文新提出的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一审判决已充分考虑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情节,所处刑罚在法定刑幅度内,并无不当,故其上诉理由不予采纳。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于雪雁审 判 员 赵 鹏审 判 员 张 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法官助理 战 剑书 记 员 刘建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