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4执35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娥支行、上虞市强龙纺机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娥支行,上虞市强龙纺机有限公司,浙江凯德建设有限公司,孙民强,姚福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4执35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娥支行,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人民中路108号,组织机构代码56817976-0。主要负责人:李文江,支行行长。被执行人:上虞市强龙纺机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凤山路93号,组织机构代码72525711-0。法定代表人:孙民强。被执行人:浙江凯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财富广场1幢1002室,组织机构代码74630513-4。法定代表人:姚福根,总经理。被执行人:孙民强,男,196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被执行人:姚福根,男,196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本院在执行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娥支行与上虞市强龙纺机有限公司、浙江凯德建设有限公司、孙民强、姚福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上虞市强龙纺机有限公司、浙江凯德建设有限公司、孙民强、姚福根未自觉履行本院作出并已生效的(2016)浙0604民初314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2016年10月9日立案后,于2016年10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本院查明四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卫星审判员 王张荣审判员 王柏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杜亚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