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203民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东县支行与林少佳、林宏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东县支行,林少佳,林宏发,林伟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203民初3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东县支行,地址:揭东区206国道北侧水厂路口邮政局大楼。负责人:周鸿展,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科哲,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东县支行职员。被告:林少佳,男,196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被告:林宏发,男,196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被告:林伟标,男,196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东县支行诉被告林少佳、林宏发、林伟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东县支行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开庭前以被告已偿还全部借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东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66元,减半收取计288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东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陈东升审 判 员 张纯滔人民陪审员 张银卿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书 记员 夏恭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