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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执2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王某某罚金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6执2703号移送执行人: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1986年5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盐亭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06刑初989号刑事判决,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000元及利息,执行费50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乐潮蓉审判员  刘建华审判员  阳宇航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 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