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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6民初3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杨龙与吕梦茹婚约财物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龙,吕梦茹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6民初321-1号原告:杨龙,男,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被告:吕梦茹,女,汉族,住平原县。案由:婚约财物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作出的(2017)鲁1426民初321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且被告吕梦茹已按调解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偿还了原告的彩礼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吕梦茹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塘沽金江路营业所6217991100005314805账号和在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开发区分行金江分理处6228480028587710378账户的冻结。审判员  贾冬冬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立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