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5民初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阮天客与王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天客,王胜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5民初811号原告:阮天客,男,198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查锐,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胜利,男,196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原告阮天客诉被告王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较为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陈金灿审 判 员 王贤稳人民陪审员 凌 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鲍 丹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