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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5民初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阮天客与王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天客,王胜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5民初811号原告:阮天客,男,198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查锐,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胜利,男,196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原告阮天客诉被告王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较为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陈金灿审 判 员  王贤稳人民陪审员  凌 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鲍 丹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