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302执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马学斌申请执行赵学林、丁淑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学斌,赵学林,丁淑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302执911号申请执行人:马学斌,男,1975年1月25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被执行人:赵学林,男,1973年2月1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被执行人:丁淑燕,女,1975年6月5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本院在执行马学斌申请执行赵学林、丁淑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马学斌与被执行人赵学林、丁淑燕经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马学斌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宁0302执911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成审判员 吴万春审判员 吴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闫宁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