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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1执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XX与黄莉、黄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黄莉,黄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1执300号申请执行人:XX,男,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被执行人:黄莉,女,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被执行人:黄勇,男,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本院在执行XX与黄莉、黄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曾 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汪国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