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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民初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高冬生与田步雄、高秀莲、高来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冬生,田步雄,高秀莲,高来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990号原告:高冬生,男,1971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田步雄,男,1965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高秀莲,女,1967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高来银,男,1971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原告高冬生与被告田步雄、高秀莲、高来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高冬生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高冬生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冬生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冬生撤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王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