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2民初1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周从德与陈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从德,陈辉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2民初1631号原告:周从德,男,195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李秀荣,太和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辉,男,197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经济开发区。原告周从德诉被告陈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周从德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周从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从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从德负担。审判员 陶 磊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巩羽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