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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02民初1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黄启华与杨玉林、祁秋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启华,杨玉林,祁秋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1502民初1873号原告黄启华,女,汉族,1973年8月8出生,住信阳市。委托代理人彭秀臣,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杨玉林,男,汉族,1957年8月10日出生,住信阳市。被告祁秋池,女,汉族,1970年11月10日出生,住址同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韩静秋,河南晓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被告杨玉林、祁秋池夫妻二人为经营周转需要,于2016年3月20日分两笔向原告黄启华共计借款6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两份借条,但被告未按约定还款付息。2017年1月10日,双方结算利息,确认利息截止2017年3月14日为1900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本息未果,起诉来院,请求判令:一、两被告偿还原告的借款790000元及利息;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告杨玉林、祁秋池愿意于2017年5月8日前对原告黄启华的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利息190000元(该190000元利息计算截止至2017年3月14日,2017年7月8日至10月8日内二被告以红木家俱折抵该190000元利息,红木家俱以市场价值计算)承担清偿责任。2017年3月15日之后的利息,以本金60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分的利率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二、原告黄启华与被告杨玉林、祁秋池就此案再无任何纠纷。本案案件受理费11700元,减半收取5850元,由被告杨玉林、祁秋池负担。上述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范庆龄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万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