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81执1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赵翠红、殷春梅等与张自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翠红,殷春梅,殷春勇,张自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081执1350号申请执行人:赵翠红,女,1963年10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仪征市。申请执行人:殷春梅,女,1985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仪征市。申请执行人殷春勇,男,1990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仪征市。上述三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玮,仪征市扬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张自强,男,1993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翠红、殷春梅、殷春勇与被执行人张自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30日作出(2016)苏10民终4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判决书:张自强应赔偿给三申请人378706元。因被执行人张自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赵翠红、殷春梅、殷春勇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1081执13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成河审判员 厉长明审判员 许翠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隽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