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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25民初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5民初270号原告:张某。被告:胡某。原告张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张某负担。审判员  刘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