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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5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赵章忠与王弈能、林秀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章忠,王弈能,林秀山,万素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5048号原告:赵章忠,男,195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王弈能,男,196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林秀山,男,198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被告:万素芳,女,198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章忠诉被告王弈能、林秀山、万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章忠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章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62元,由原告赵章忠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笑笑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吴瑶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