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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刑初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张二超、张建、张前超、刘新见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二超,张建,张前超,刘新见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04刑初987号公诉机关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二超,男,现住长春市朝阳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2月2日被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3月7日被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张建,男,现暂住长春市朝阳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2月2日被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3月7日被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张前超,男,现住长春市经开六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2月2日被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3月7日被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刘新见,男,现住长春市二道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2月2日被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3月7日被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取保候审。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朝检刑检刑诉(2016)8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二超、张建、张前超、刘新见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开庭审理时被告人张二超、张建、张前超、刘新见年满十八周岁,于2016年12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二超、张建、张前超、刘新见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17日18时许,被害人毕某2、毕某1怀疑在位于本市朝阳区某超市内所购买的”中华”牌香烟为假烟而要求退货,在协商中与老板娘刘某某产生矛盾,进而发生打斗。被告人张二超、张建、张前超、刘新见得知后,回到某超市,在已出警处理问题的民警面前,共同将被害人毕某2殴打致伤。经鉴定,被害人毕某2外伤致第1、第2腰椎右侧横突线状骨折,完全性骨折,新鲜新骨折,已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四名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告人张二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前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新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7日18时许,被害人毕某2、毕某1怀疑在位于本市朝阳区某超市内所购买的”中华”牌香烟为假烟而要求退货,在协商中与老板娘刘某某产生矛盾,进而发生打斗。被告人张二超、张建、张前超、刘新见得知后,回到某超市,在已出警处理问题的民警面前,共同将被害人毕某2殴打致伤。经鉴定,被害人毕某2外伤致第1、第2腰椎右侧横突线状骨折,完全性骨折,新鲜新骨折,已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四名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获得被害人谅解。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中举证、质证的抓获经过、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谅解书等;证人毕某1、刘某某、张某某、栾某、王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毕某2的陈述;被告人张二超、张建、张前超、刘新见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二超、张建、张前超、刘新见被告人张二超、张建、张前超、刘新见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予以支持。但鉴于四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第七十二条[缓刑的适用条件]、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考验期]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二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张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张前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刘新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丹人民陪审员  刘佩石人民陪审员  吕长胜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刘子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