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91民督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李朝晖支付令、撤销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朝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91民督213号异议人(被申请人):李朝晖,男,1979年7月7日生,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人淮安新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朝辉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受理后,发出(2016)苏0891民督213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李朝辉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被申请人李朝辉对本院作出的支付令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认为,2008年至2014年期间的物业费,被申请人从未接到电话和信函等催讨,应认定申请人明显怠于行使权利,因此申请人的申请已超过诉讼时效,依法应该撤销(2016)苏0891民督213号支付令。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提出支付令异议所陈述的理由,本院对(2016)苏0891民督213号支付令是否符合发出支付令条件产生合理怀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6)苏0891民督213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17元,由申请人淮安新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蔡红芹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刘明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