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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民辖终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浙江沃尔德电力电子有限公司、杭州得诚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沃尔德电力电子有限公司,杭州得诚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民辖终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沃尔德电力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缙云县新碧街道碧兴路133号。法定代表人:李雄军,该公司负责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得诚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潭路16号1幢1-5层。法定代表人:黄海宇,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浙江沃尔德电力电子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缙云县人民法院(2017)浙1122民初74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浙江沃尔德电力电子有限公司上诉称: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其与被上诉人签订的采购合同关于纠纷管辖处理初期的约定是采购方或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2016年初开始即已变更为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约定明确,一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审理错误。请求本院依法撤销原裁定,裁定本案由缙云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采购合同关于纠纷管辖处理的约定于2016年初开始已变更为“原告方所在地”或“起诉方所在地”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原告住所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该约定合法有效。有约定的按约定,本案应由原告住所地的缙云县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缙云县人民法院裁定被上诉人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并将本案移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审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缙云县人民法院(2017)浙1122民初748号之一民事裁定;二、本案由缙云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殷晓军审 判 员 吴金花审 判 员 唐弋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书记员 丁 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