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昔执字第25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晋中市鑫瑞工程爆破有限公司与黄亦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中市鑫瑞工程爆破有限公司,黄亦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昔执字第25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晋中市鑫瑞工程爆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保清,男,任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黄亦弟,男,1977年6月2日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渔溪镇下里村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昔民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黄亦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亦弟在限期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黄亦弟至今未完全履行。现查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告晋中市鑫瑞工程爆破有限公司诉被告福清市宏达土石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第三人黄亦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原告山西昔阳安顺北坪煤业有限公司���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第三人黄亦弟工程款4719601.56元,现该判决已生效,应支付给本案被执行人黄亦弟的工程款现存放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上,并已被昔阳县人民法院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黄亦弟在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财务账户中的应收工程款573203.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乃武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邵春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