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85执3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梅亿邦赛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梅亿邦赛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85执335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安市青山湖街道景观大道72号,组织机构代码725238534.法定代表人:王海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梅亿邦赛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金乡县经济开发区王杰路北侧,组织机构代码58307167-8。法定代表人:肖忠礼,该公司执行董事长兼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85民初207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山东梅亿邦赛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东梅亿邦赛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林华二0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之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