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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2行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马志清与林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行政管理(食品、药品)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志清,林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502行初18号原告马志清,男,汉族,1983年9月7日出生,住安阳市。被告林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林州市长安中路。法定代表人胡玉宏,职务局长。原告马志清诉被告林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志清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马志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志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志清负担。审 判 长  李 强审 判 员  王 宁人民陪审员  曹红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王丽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