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503民初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原告孙毅与被告谭吟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毅,谭吟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03民初295号原告:孙毅,男,汉族。被告:谭吟,女,汉族。原告孙毅与被告谭吟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毅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刘玉红��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刘 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