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5民初2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成都市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与李容杨献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李容,杨献礼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2436号原告:成都市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文苑中路1号7幢1单元5-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0548320567。负责人:何瑜,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思,重庆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容,女,198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水富县。被告:杨献礼,男,198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水富县。原告成都市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与被告李容、杨献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成都市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成都市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晓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罗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