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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6执2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湖北天瑞采光材料有限公司、湖北弘顺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天瑞采光材料有限公司,湖北弘顺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6执2459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天瑞采光材料有限公司,地址:武汉市武昌区首义街大东门铁路小区19栋1单元8层2室号。被执行人湖北弘顺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地址:武汉市黄陂区武湖农场汉施路39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天瑞采光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弘顺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116民初32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并确认执行标的259958.8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因债务较多,处于半歇业状态,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数额较少,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湖北弘顺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116民初32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2016)鄂0116民初328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发生审判员  袁建武审判员  郑绪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邓贤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