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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30民初1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吕桂甫与王全、刘恒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桂甫,王全,刘恒钦,吕桂甫,王全,刘恒钦,吕桂甫,王全,刘恒钦,吕桂甫,王全,刘恒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30民初1805号原告:吕桂甫,男,1973年6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桐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全,男,43岁,汉族,住桐柏县。被告:刘恒钦,男,1977年5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桐柏县。关于原告吕桂甫诉被告王全、刘恒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吕桂甫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桂甫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桂甫负担。审 判 长  张得森审 判 员  李文玉人民陪审员  魏广保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文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