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30民初1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吕桂甫与王全、刘恒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桂甫,王全,刘恒钦,吕桂甫,王全,刘恒钦,吕桂甫,王全,刘恒钦,吕桂甫,王全,刘恒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30民初1805号原告:吕桂甫,男,1973年6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桐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全,男,43岁,汉族,住桐柏县。被告:刘恒钦,男,1977年5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桐柏县。关于原告吕桂甫诉被告王全、刘恒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吕桂甫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桂甫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桂甫负担。审 判 长 张得森审 判 员 李文玉人民陪审员 魏广保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文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