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23执恢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行与陈新、湖南喜得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行,陈新,湖南喜得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23执恢5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行,住所地,澧县澧阳街道办事处珍珠居委会澧州路488号。负责人刘泓,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胡悍东,该行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陈新,男,195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无业,住澧县。被执行人湖南喜得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城西办事处光明巷社区人民路1918号。法定代表人,黄小林,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陈新、湖南喜得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723执恢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世支审判员 彭 军审判员 曾祥能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荣继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