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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8执异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等与马铁公证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马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异152号案外人王丽天,女,汉族,1946年9月1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中座6层。法定代表人杨林,董事长。被��行人马铁,男,汉族,1979年1月20日出生。本院依据北京市中信公证处(2016)京中信执字00542号执行证书,在执行与马铁公证债权纠纷一案过程中,查封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号房屋一套。案外人王丽天以其系上述房屋的所有权人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王丽天述称:自己与马铁素不相识。2015年4月6日被于岩、赵海佳以“用房养老”为名欺骗办理了公证委托卖房、抵押。2015年11月12日于岩私自与马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我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号房屋卖与于岩,成交价格仅为160万元,远低于市场价格。我已于2016年1月8日将于岩、马铁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于岩与马铁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现正在审理中。2016年3月王丽天已向北京市海淀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申请产权疑义登记。综上所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号房屋是我的合法财产,而非马铁的财产,我并非案件被执行人,故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法院解除对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号房屋的查封措施。为证明其主张,王丽天向本院提交了王丽天诉马铁、于岩的民事起诉书、王丽天与于岩的委托合同、王丽天与马铁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等相关证据材料。本院查明,2016年4月6日,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依据(2016)京中信内经证字06151号公证书对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与马铁公证债权纠纷一案作出(2016)京中信执字542号执行证书,确定以下执行事项:一、被执行人马铁;二、执行标的1、借款本金2700000元,2、2016年1月22日至2016年2月21日期间的利息22680元,3、自2016年2月22日起至全部债务实际偿还之日止的违约金(根据《贷款��同—房屋抵押》第五条第2款第(3)项,每日按照借款本金的千分之一计算),4、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公证费人民币900元;三、责任范围,1、马铁作为借款人,应就上述债务向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2、马铁作为抵押人,应以其名下登记的坐落于海淀区中关村×××号的房产就上述债务向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有限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2016年4月11日,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作出(2016)京0108执字第362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马铁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号房屋一套。同日,本院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海淀分局送达强制执行裁定书以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另据本院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海淀分局查询,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号房屋登记所有人为马铁。本院认为,案外人对法院的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主张自己的权利,应当提供相关事实及法律依据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案外人对已登记不动产提出异议,应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其是否为权利人。本案中,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号房屋登记所有人为马铁。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在执行异议审查中应认定马铁为登记在其名下房屋的所有权人。在马铁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情况下,本院对其名下房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案外人王丽天的主张应另行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本院在执行异议审查程序中对其异议主张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王丽天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张 旸审判员 刘 蕾审判员 钟 晓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清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