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7民初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福建省沙县求必应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洪君、姜火姬居间合同纠纷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沙县求必应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洪君,姜火姬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7民初338号原告:福建省沙县求必应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沙县建国路××幢北梯××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7611866583X。法定代表人:林廷,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贤禄,福建省沙县求必应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职工。被告:洪君,男,汉族,1988年3月31日出生,住沙县。被告:姜火姬,女,汉族,1968年2月24日出生,住沙县。原告福建省沙县求必应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洪君、姜火姬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福建省沙县求必应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建省沙县求必应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省沙县求必应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福建省沙县求必应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邓宏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 敏PAGE 微信公众号“”